■ 张天科 (陕西)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此次监督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来的第三章章名“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合并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特别阐明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新修改的监督法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专章规定,是在深入贯彻党中央有关精神,认真总结提炼监督法施行以来人大监督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一起,共同构建了人大财经监督制度体系,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十分重要,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行权和开展财政经济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此次监督法修改围绕人大财经监督的诸多制度升级,既是改革成果的立法化总结,也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留下空间。就此而言,人大财经监督提质增效正当其时,也未有穷期。笔者认为,当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监督法的修改为全新的起点,加快人大财经监督改革实践和工作创新,焕发出无限生机与活力,护卫经济的航船,守好人民的钱袋。
一要完善人大相关制度,以适应新修改监督法。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新修改监督法的基础上,对照新修改监督法的内容要求,对其制定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经济监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逐一修改完善,依法做好与新修改的监督法衔接。对过去一些明显不适应,内容不够充实的,进行修改完善。要特别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金融工作,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充实修改的内容,不断充实完善,细化工作程序,从而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步入法治化、正规化、高效化轨道。
二要充实相关工作机构,不断强化监督机制。新修改监督法明确了财经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财经工作专业人员少、监督机制不完善。县级以上人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要求,专门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多方争取服务保障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经济委员会,充实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监督。
三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加强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人大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监督是新修改监督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事前介入,对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计划、五年发展规划、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计划指标、内容重点、工作措施逐一审查,提出要求;同时正确运用事前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事中听审报告、议事表决、问询质询,事后跟踪督办、票决测评、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手段,还应大胆创新实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发挥聘请专家库的技能作用,通过第三者评估,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化解、金融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四要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开展跟踪监督,追踪问效。跟踪监督是新修改的监督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举措。因此,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工作、审计问题整改、重大项目建设等决议、决定,要通过听取整改情况,发督办函,专题询问、绩效评价等多种手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检查督促政府严格执行,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转交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强化自身素质的提高。财经工作监督的专业性很强,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能不能取得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当前各级人大,无论是人大经济专门委员会、还是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与其担负的审查监督职责并不相称,影响监督效果。因此,要从根本上改进和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工作,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业务培训,强化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本领。从事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深钻细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重塑自我。同时,要勇于作为,敢于监督,强化使命担当,真正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推动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实现从程序性向实质性方式的转变,更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