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重点经历了从支持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过程,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前,《条例》已历经两次修订,目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提出新要求。此次修订聚焦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明确支持租房、装修、支付物业等住房消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并加强数字化建设,强化风险管理。
公积金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修订《条例》正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2条,包括总则、机构及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从修订内容来看,本轮修订让资金用途更丰富、让受益群体更广泛、让资金使用更便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此次修订最主要的思路,是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征求意见稿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新增了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3种可提取情形。
“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支持链条延伸到购房后的持有环节。”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过去,公积金的核心支持场景主要集中在“买”的环节,即购房贷款和购房提取。而此次新增的“支付物业费”等用途,表明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已经从“买房那一刻”拓展到住房消费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购房前、购房中、购房后的各个环节。
出于满足“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考量,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由支持廉租房拓展至支持公租房及房屋安全管理与体检等方面。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自愿缴存
近年来,住建部稳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试点范围,截至2024年年末,试点城市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当前就业结构看,我国人口和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有必要对条例缴存机制进行健全完善,支持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据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60个城市调整优化了公积金政策,各地已经展开对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探索。宜昌、济南、柳州等地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限制。截至目前,川渝地区已有超94万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缴存金额超42亿元。同时,异地互认互贷范围进一步扩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办结首笔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多地已经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此次将其写入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时俱进、覆盖更广泛人群的体现。”严跃进表示。
资金运用管理更加严格
为更好顺应多元化资金提取需求,在资金管理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罚则”一章中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两大主体,征求意见稿则额外提出了个人“骗贷”的相关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便捷高效服务的多个环节进行了优化,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的时限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缩短为10日内;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健全住房公积金异地协同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缴存人异地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