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为国内一线女星,其私服穿搭经常受到粉丝追捧,被告为上海某女装品牌。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运营的小红书中发布多篇明星同款穿搭笔记,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50张照片及动态视频画面作为配图,文中含有购买跳转链接及品牌商城小程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经纪公司签订《媒体拍摄合同》,约定由原告经纪公司为被告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并通过微信与原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约定作为附随权利,被告有权在品牌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宣传品牌为目的使用所拍摄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就原告为被告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签订过相关合同,但合同约定被告使用行为不应使公众认为或误认为艺人是被告品牌代言人或艺人在为其提供服装广告。而被告在小红书穿搭笔记中附加跳转链接、淘宝信息、购买链接等明显商业动作,结合使用位置、使用方式及文字,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原告为被告品牌代言人。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侵犯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释法】
肖像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要素,主要体现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肖像权的财产利益依然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能的重要形式。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营销模式、广告代言形式更是花样迭出,权利人对肖像权能的划分更加详细、代言品类更加丰富。为避免因侵权带来的各种麻烦或经济损失,企业在使用名人肖像之前,不仅应先与权利人签订正式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的具体权能。实践中关于肖像许可合同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1.许可使用的效力范围,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2.被许可人的范围是否包含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3.肖像许可使用的范围,如包括地域、行业领域、空间领域等;4.肖像使用的具体方式、渠道,如线下使用、商品包装、线上推广或形象代言人等,以及具体品牌或服务、产品品类、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