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天科 (陕西)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对“一府两院” 及其部门工作进行评议,取得了一定成效。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的延伸和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该项工作加以总结规范。笔者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经验做法、原则要求作一些探索与思考。
开展工作评议的一些成效
通过组织开展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代表的履职热情更加高涨。通过评议,被评议部门增添了干劲,激发了活力,增强了改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工作评议把监督事和监督人有机结合起来,把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 把依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和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实施正确有效监督,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完善了监督方式,参与面广、民主性强、透明度高,加大了监督力度,增强了监督效果。
二是丰富了人大代表活动。工作评议以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特别是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为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反映群众意见提供了机会,进一步激发了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促进了部门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水平的提高。从工作开展情况看,被评议单位和部门对人大评议工作高度重视,把评议看作听取群众意愿和呼声、查找差距和不足的良好契机,主动配合,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以评促改,有效提高了工作水平,推动了总体工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主要经验
坚持依法评议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前提。工作评议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评议的过程,就是用法律法规来评价、衡量和促进评议对象工作的过程。坚持严格程序要求,依法开展评议,才能使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真正了解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基础。人大代表来自基层,具有经常联系选民的优势,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他们的意见反映了民意,最具有说服力。因此,评议工作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切实发挥他们在评议中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参与评议的积极性。
坚持抓好整改落实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关键。评议的落脚点是整改,要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将整改贯穿到评议的全过程。对整改不力的部门,要敢于动真格、出实招,以整改的实效取信于民,使人大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对开展工作评议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要防止调查工作不深不透。调查研究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基础,调查的广度、深度和质量,对评议工作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一个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既要重视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全面了解自查情况;又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尤其是要高度重视通过网络、电话、电子信箱等反映上来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要努力做到:程序严,既要严格标准,严把各个环节,不干扰、不干涉各单位的正常工作,又要确保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多渠道、多层次听取意见;内容细,既要了解成绩,也要找准问题,特别是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反复调查核实;报告实,对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筛选,不回避问题,不夸大成绩,不掺水分,不放空炮。
二是要防止评议工作不痛不痒。评议既是监督,也是支持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评议,不是给被评单位“找岔子”“挑毛病”,而是监督支持部门工作,帮助及时、准确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当然,人大工作评议,不同于偏重讲成绩的“总结评比”,也不同于 “行风评议”,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部门在推进工作方面的情况,防止评议走过场。要进一步端正评议的动机,明确评议的目的,有分寸、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地进行工作评议,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还要提出建议,不能回避矛盾,淡化问题,更不能通篇好话、空话、套话,一味“和稀泥”。成绩肯定过头,问题找不准,建议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整改目标和要求模糊,只能使被评议单位无所适从,最终使评议流于形式。
三是要防止评议工作因人而异或以偏概全。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而不是评议对象的某个人或某件事。作为评议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级人大代表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评议,不能偏离法律法规、脱离工作实际,掺杂过多人为因素、主观色彩。不能因为是熟人,怕影响关系,不敢评议,不愿评议,顾虑太多,说成绩滔滔不绝,找问题浮光掠影,提建议“谦虚谨慎”;也不能因为部门的一项工作充分肯定或者否定全盘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工作,使被评议对象心悦诚服,既是对部门工作的肯定、支持和推动,也是人大自身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有效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充分体现。
四是要防止评议工作一评了之。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评议的效果怎么样,主要看整改的效果怎么样。目前还存在重评议、轻事后监督的现象,一些单位虽找出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但由于缺少事后连续性的监督,书面整改,口头整改,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评议效果不甚理想。人大进行工作评议,只是监督的开始,更重要更关键的是在评议后还要及时监督被评单位认真整改,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不能一评了之。常委会要采取刚性手段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间,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或拒不改正的,人大应当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手段,对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把评事与评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五是要避免过于神秘,不公开透明。公开历来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是程序民主的前提要求。时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拟定评议单位、组织调查、履职考评、划票打分等程序环节和具体操作上把控过度,最后的评议结果也不当场宣布、对外公开,局限于个别人知道,让评议和被评议者不知就里,无所适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在整个评议监督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程序公开,做到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程序参与者尤其是公众有权知悉并取得监督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另一方面对评议实施方案、评议对象工作报告、评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情况,要现场公布,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人大网站、邀请公民参与等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