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实践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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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人大代表约见制度

■ 陈红升 (浙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权,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深化落实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在实践中却运用不多,如何发挥这一制度优势,值得研究和探讨。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各地有过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并积累了成功经验。例如,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在2002年7月围绕社会治安问题,16名县人大代表约见了12名部门负责人,当时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浙江省余姚市,2003年11月出台了《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并围绕城建和社保问题,组织14名市人大代表约见了市长及6个部门负责人……从各地探索实践情况来看,推行代表约见制度,对于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有效激励和推动代表依法履职、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效意义重大。

但从实践来看,除少数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约见活动以外,其他却运用不多。代表约见作用发挥比较有限,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被约见对象对代表约见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约见权是代表的法定职权,应当积极回应,认真研究办理,而是把代表约见定义为一般接访,存在敷衍应付现象。

法规制度缺乏保障。现行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代表约见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监督法并未将其列为法定监督形式。一些市县制定的实施办法也普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对约见申请程序及约见程序、约见对象、约见内容、约见对象的答复、约见对象的具体责任、约见后督查等未作具体规定,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能力素质有待提升。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的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这就对代表素质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尤其是县乡级人大,熟悉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精通财政经济、人才科创、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大工作人员较少,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新时代新征程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顺应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思想层面、法律层面、实践层面对代表约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不断健全完善,真正实现代表约见制度的价值。

切实增强人大代表约见的理念认识。各级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人大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热点,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约见活动。针对内容和主题,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察,提出层次深、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达到以活动促监督、以监督促发展的目的。

健全完善人大代表约见的制度规范。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人大代表约见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坚持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代表约见制度相关规定或实施办法,拓宽约见渠道,细化约见程序、内容、方式,明确约见后续监督职责,统一规范推广代表约见活动。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突出约见的“后半篇文章”,明确活动结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措施与办法,并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检查,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

科学把握人大代表约见的方式方法。一是组织主体要精准。为便于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目前各级人大多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因此,开展代表小组约见活动应是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有益尝试。代表小组约见可以以人大代表联络站这一平台为基础,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机会。二是约见议题要精选。代表提出约见要求后,人大常委会要组织相关工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筛选摸底工作,切实选精选准约见议题。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结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真正把那些群众关心关注,“一府一委两院”在政策范围内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列入约见议题中。三是活动安排要精心。约见活动前,要引导代表围绕约见议题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收集与议题相关的材料,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要在确定约见议题后及时与“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联系,使约见活动有的放矢、顺利进行。在代表约见过程中,要力促代表与约见对象做到紧扣议题、不讲客套,开诚布公、共寻良策,并通过当面互动,现场达成共识,促进约见活动真正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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