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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明确设立“吉林慈善奖”

本报消息 近日,《吉林省慈善条例》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9月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省政府设立“吉林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进行表彰。

条例强调,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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