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日前经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聚焦噪声污染突出问题,规定指出,在工作日12时至14时和18时至次日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人员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应当采取降低噪声、调整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干扰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