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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人大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修改监督法,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监督法于2006年8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在实施16年后启动修改。在经历2023年12月、2024年11月二次审议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修改后的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监督法修改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订。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新法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并列明了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等十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内容;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明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在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方面,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新修改监督法实现了人大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法治创新,焕发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将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行使监督权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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