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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时隔6年,监察法完成了修改。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旨在适应形势发展,保持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法律对监察立法目的、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监察法实施以来,党中央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修法工作应时而作、与时俱进。

此次修改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在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方面,增加了三项措施: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此次修改监察法,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重点,主要体现在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

此外,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等也被写入新修改的法律之中。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以监察之名织密反腐法网,必将能够攥指成拳形成反腐合力,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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