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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性法规

本报消息 近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程序规定明确小额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对小额案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科学界定,设置科学高效的简易程序。

突出修复优先的理念,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效应,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脚点落到美丽生态环境的改善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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