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员工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链引流私人账号。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爱某公司运营有大量微信公众号,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公众号运营获得流量,开通“流量主”功能获得微信每月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
赵某某为爱某公司公众号编辑,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某在职期间,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十分相近,部分标题几乎一样。
爱某公司主张其微信公众号运营收益大幅缩减,提交了“流量主”收益后台录屏、统计表格等予以证明,并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向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及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存在一定粉丝,在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会吸引粉丝阅读获得流量,吸引广告并获得收益,该微信公众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赵某某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私人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且其引流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与原文章高度相似,这一行为会使爱某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侵害,导致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降低,使爱某公司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空,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赵某某转链引流的行为侵害了爱某公司对案涉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判决赵某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该案首次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制员工私链引流行为,明确微信公众号流量属于受民法典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有利于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