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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弃继承方式逃避债务履行

继承人被判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第六编 继承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遗产,书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2020年12月,王某驾车与王某山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王某山与同车的刘某经抢救无效均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山、刘某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王某山驾驶刘某所有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王某山的父亲、配偶、子女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刘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母亲杨某珍、配偶柳某珍及子女刘某雯、刘某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然而,刘某的上述继承人于2023年5月共同作出放弃对刘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

法院认为,因刘某死亡,在无遗嘱情况下,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证据显示,刘某去世当天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仍有存款余额,且去世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发生变动,表明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遗产,这与被告方当庭陈述的刘某无遗产的事实不符,也与《放弃继承声明书》相悖,反映出继承人存在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四被告以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债务人死亡,对于其生前债务,民间虽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于法无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此外,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遗产的权利,但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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