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更换老旧小区电梯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改建、重建事项,通常需要业主代表大会或业委会进行组织推动。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自发组织更换新电梯的案件,判决未付款的业主支付相应的分摊费用。
广州一小区楼栋于1999年交付使用,该楼栋共25层,192户住户共用2台电梯。
2021年起,陈某、刘某等多名业主自发组织小区业主集资更换电梯,并在公告栏、大堂电梯旁、小区大门等区域公示更换电梯方案、比价情况、分摊费用等资料。
更换电梯前,144户住户参与了表决,其中136户明确表示同意更换电梯,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截至签订更换电梯合同前,共有159户业主支付了分摊费。随后,又有一些住户陆续补交了分摊费。目前,该小区其中一台电梯已经更换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由已交费的业主实行刷卡使用。
因分摊费用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刘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9楼业主黎某、23楼业主黄某等未交费业主承担更换电梯分摊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黎某、黄某等业主根据所住楼层的不同,支付4000余元至6000余元不等的更换电梯分摊费。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陈某等人自发组织其他业主共同集资更换电梯,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形,根据规定,业主在共同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以改建、行使业主共有权时,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的业主表决通过。该小区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同意更换电梯的住户占参与表决住户的94.4%,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陈某等人自愿组织其他业主共同自行更换老旧电梯,保障住户生命健康安全、便利生活出行,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利他行为,具备合理性。对于陈某等人要求其他业主承担部分更换电梯分摊费的请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