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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未保障其知情权

法院判定物业费账单、公共收益等须公示

第三编 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入与支出情况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案件,明确物业公司须依法公开物业费账单、水电费明细及公共收益。

北京市某小区九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公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等文件,未公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支情况,未公示供水供电协议及水电费每年的收支情况,未向业主公开停车收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被起诉后,物业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业合同,但仅同意公开近两年物业费数据,拒绝披露水电费及公共收益。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相关物业费、水费、电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并提供查阅,公布小区出租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改判驳回业主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旨在获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掌握的相关信息,有的应以公示的形式向业主告知,有的应以建立档案的形式予以保存,无需向业主公示。

法院结合相关规定,支持了业主有关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水电费收支详情、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法定公布、查阅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保障业主知情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治理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阅条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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