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问题频发。日前,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同楼层的两名业主,因有一家在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导致两家多次爆发矛盾。一方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主张拆除被告邻居正对电梯口摄像装置的诉讼请求。
白某与何某是洪雅县某小区同楼层业主,该楼屋为T字形,有四户住户。白某住横向右端的01号,何某住竖端03号,该楼层的两部电梯在T字横向的中间。
何某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智能监控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具有摄像存储、访客身份识别、门前逗留徘徊报警、超广视角、超清夜视等功能,可通过手机终端远程操控。
白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本人及亲人出入,侵犯其隐私,影响其生活,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何某认为其有权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不侵犯任何人隐私权,不愿拆除。
白某起诉至洪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害,消除采集信息,移除家门口正对电梯口的摄像装置,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立案后,承办法官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勘验。案涉可视门铃正对着两部电梯,进出电梯及该楼层的竖向过道全部区域及横向过道中间段在监控范围内。
庭审中,原告白某表示,该监控侵犯其隐私,造成其“精神恍惚心生不安”,已影响到其正常生活。被告何某辩称,家中有小孩,安装可视门铃初衷是保护家人财产安全,且安装在自家门口,可视范围是楼道间公共区域,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故意,其内容储存期仅2天。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可视门铃能拍摄到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该信息与白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有所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何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其安装可视门铃时未征得同层住户同意,且该监控门铃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功能,已对白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白某主张拆除正对电梯口摄像装置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为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对公民安装人工智能摄像头进行了规范,为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划出“红线”。技术赋能生活的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