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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藏匿一岁幼儿一年多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2018年,李先生和贾女士登记结婚。2023年2月,双方婚生子李小某出生。在李小某出生前后,李先生和贾女士因家庭琐事频频发生争吵。

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贾女士携李小某离开李先生居所。李先生发现李小某被带走后,多次前往贾女士的居住地、户籍地及公司等地进行寻找,多次寻求调解组织、派出所等组织的帮助,多次拨打贾女士的电话及发送短信询问儿子去向、表达想与儿子见面的意愿,但均未果。

李先生认为贾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其监护权,故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贾女士停止藏匿儿子。贾女士则认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可能对儿子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她也未藏匿儿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贾女士携双方儿子离开李先生住处后,的确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儿子去处及当前状况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父子联系中断一年有余。贾女士虽称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尚无依据表明李先生存在严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最终裁定禁止贾女士实施藏匿其与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为。裁定发出后,贾女士不服裁定,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创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预防性保护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同时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甚至离婚时,应当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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