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近日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方式资助保护事业;对保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原则上将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规定散生古树名木、古树群普查、鉴定、认定、公布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后备资源,予以保护管理。
根据条例,鼓励、支持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古树名木公园、进行文学创作、发展特色生态旅游等,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和景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