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近日经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在船舶污染治理上,条例实行“零排放”制度,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
条例要求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