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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修法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新闻事件】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以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为核心,系统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组成职责、选举协商、管理监督等关键制度。修法将基层实践中成熟的“四议两公开”“一肩挑”等机制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针对现实需求,增设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明确村委会可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充实居委会在物业纠纷调解中的职责等内容,同时强化了基层减负的法治保障。

【推荐理由】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两委”组织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法治实践,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具有深远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是此次修法的核心要义与法治实践方向。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修法明确将党的领导贯穿“两委”工作全过程,通过规范党组织与“两委”的权责关系、强化党组织在民主决策各环节的引领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彰显了基层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

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注入基层动力,是修法的重要价值导向。此次修法通过完善选举制度,拓宽非户籍人员参选通道、规范候选人资格审查与回避制度,保障群众选举权;通过增设民主协商专门条款、健全村(居)民会议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强化村务公开、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监督权。从农村规划到社区调解,修法让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更顺畅、保障更有力,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修法精准回应基层治理现实需求,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直面农村“空心化”、城市社区结构多元化、基层减负等现实挑战,法律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关爱“一老一小”,衔接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充实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协调职责,并完善了对“两委”的经费、设施与培训保障。这些规定既破解了基层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又为地方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有助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两委”组织法的修改,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根基,也为中国式民主写下了生动的基层注脚,它使亿万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中真切感受到民主的温度与治理的效能。此次修法形成的制度成果,也为持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支撑。(本报记者 赵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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