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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实施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

本报消息 1月1日起,《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据了解,《条例》对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销售预收款健身卡等社会热议话题,给予明确规定。

《条例》首次设置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有利于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和普惠化。《条例》规定每年八月为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

据悉,《条例》体现出青海地方特色,首次以法规形式将青海省的特色赛事和运动项目加以规范、巩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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