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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本报消息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条例》提出,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保护相关权益,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广东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条例》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滥用信用惩戒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将失信惩戒的对象限定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用主体。

此外,《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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