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重大性”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许多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
浙江省宁波市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及部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落实落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从制度和标准化建设、全过程闭环监督等方面着手,制定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晰“重大性”判断路径。该规范是全国首个在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领域内,针对目录化管理的地方标准。
规范聚焦规划、公共政策、工程建设项目三类主要的行政决策,明确16类128项事项应直接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如水利项目中的“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公共码头工程”等;对于难以直接认定的事项,设立人力成本、影响区域、潜在风险等7个综合指标进行系统评估,为判断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重大提供务实、有效的标准。
同时,为了推动各项重大行政决策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避免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社会矛盾,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发布平台,对市级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进行归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
此外,为切实解决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事前目录报备、事中程序履行、事后绩效评估等不规范、不到位问题,宁波出台了浙江省首部设区市政府规章《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的编制、备案与公布,决策事项的启动、中止、终止,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公示等进一步细化落实和系统规范。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化管理清单”和“合法性审查清单”制度,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类合法性审查清单,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清单并告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各级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纳入法治督察,并作为年度法治建设考核重要依据。
宁波市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落细落实,并形成了可操作、可执行的闭环制度体系,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尽纳”、决策过程“应管尽管”、决策公开“应晒尽晒”,司法行政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工作融入服务和保障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取得重大政治、经济和法治效益。